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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小刘被判刑了!物业紧急通知:2楼以上业主注意啦



紧急提醒!

小区29楼业主被判刑了

家住2楼以上的住户请注意!
千万别再这样做!


男子29楼高空抛梨
判刑4个月!


从高空中随便扔东西
有可能将自己扔进监狱里
泉州丰泽区首起高空抛物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刘某某一审被判拘役四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该案由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今年3月7日中午时分,家住城东街道某小区的魏先生带着女儿在小区里散步,突然一个速度极快的黑影从天而降,砸在了离他们不远的地面上。魏先生又气又后怕,赶紧打电话报警。


接警后,城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发现地面上有一片黄色的残渣。随后刑侦大队民警赶到,收集了残渣,发现里面有梨的成分。民警通过进一步走访调查,终于发现了“黑影”来自29楼,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3月10日,民警传唤嫌疑人刘某某(男,洛江人,27岁)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刘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原来,他当天到自家房子打扫卫生,准备租出去。休息期间他在阳台吃梨,咬了一口觉得不好吃,就顺手将梨从窗台扔了下去,险些砸中其他业主


经审理,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近日,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敲响警钟!
高空抛物是犯罪!
多地宣判!


福建首例:
从7楼阳台高空抛物,判刑6个月!


日前,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福清市法院采纳福清市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发生在2020年7月,福清市玉屏街道某小区内,被告人郭某某与邻居发生口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从居住的7楼阳台处,先后将一个空塑料罐及一个瓷碗扔到楼下,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物损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郭某某于2020年9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行为。2021年1月,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并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应当为高空抛物罪。


福建三明:

女子从22楼抛出一行李箱,刑拘!


近日,群众报警称,三明梅列某小区14幢住户高空抛物。民警在现场发现,14幢入户大堂旁有一破碎行李箱,大堂前的空地上,散落有化妆品碎裂后的液体,侧边草坪上有散落衣物若干。民警通过高空抛物摄像头,发现是14幢22楼的住户更某,从阳台往下抛出一个行李箱



经查,2021年6月6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更某因手机借用问题,与室友韩某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更某为泄愤,将放置于客厅的行李箱从阳台抛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更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福建漳州:

女子高空抛物被刑拘

男子高空抛柚子,判刑3年


6月15日下午,群众报警称在漳州市区延安广场腾飞路路段,有人高空抛物。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芬系市区延安广场住户,王某芬为发泄情绪,将其家中的不锈钢脸盆、洗发水、沐浴露、镜子、玻璃盘等物从8楼阳台窗口向外抛掷,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王某芬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前,福建漳州一男子,酒后在其小区8楼家中,先后将三个编织袋装的23颗柚子计53斤、一个玻璃泡酒瓶、一把木柄拖把、一张塑料椅子、一个塑料垃圾桶(内外套桶),从客厅阳台扔到该幢楼下的小区道路上、道路边停车位及绿化带,致停放于楼下停车位的汽车的前档风玻璃、引擎盖、车内中控台被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61元。该男子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注意!注意!
高空抛物无小事!
危害极大!是犯罪!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将被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央视《第一时间》栏目做过一个实验那些能“杀人”的物品看起来也许非常“微不足道”
从10米高坠落的物体速度在10米每秒以上速度比百米赛跑冠军还要快而这不过相当于三层楼的高度



一颗四厘米的铁钉从18楼高空抛下能插入颅骨



一个易拉罐从15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



一枚西红柿从5楼扔下可击碎0.5厘米厚的玻璃



一颗麻将、一个鸡蛋一块西瓜皮从不同高度坠落可致人不同程度的伤亡




权威解读!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生活中,高空抛物的案例并不少见。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温馨提示!
做好预防,请注意这些!




业主之间要相互监督,如果发现有人高空抛物随时进行举报,全力做好提醒工作




要加强业主安全教育工作,告知他们如从高处抛下物品对他人造成伤亡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业主需要特别注意门窗等用品,定期进行检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更换




不要在阳台外沿的地方摆放花盆或者拖把等各种悬挂物




家长需要做好儿童教育工作,平时在生活中需要言传身教,千万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在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等高空作业时,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物品不慎坠落伤人


高空抛物无小事
请所有人引以为戒!

物业管理圈综合自:泉州晚报、芗城公安微警务、平安三明、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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